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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披露一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有日本公民曾进行非法测绘[新闻]

发布时间:2020-11-20 15:48:08 阅读: 来源:洗衣机厂家

­  2015年7月颁布的《国家安全法》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2017年4月15日是《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二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教育日的主题是“以人民安全为宗旨”。通过深入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提升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国家安全工作法治和舆论环境。

­  14日,信息日报“江西政读”获悉,江西省国家安全机关披露了一批危害国家安全的真实案件。

­  案例一

­  日本公民来江西非法测绘案

­  2007年3月、2009年8月,两位日本公民佐藤正光、水上和则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先后两次分别以考古、学术交流为名,携带高精度手持卫星定位仪到江西省南丰、鹰潭、上饶、铅山等地进行非法测绘活动。江西省国家安全机关联合测绘部门对其审查,发现对象采集的坐标点位数据中有2个绝密级、4个机密级、1个秘密级军事秘密,一旦外泄,将对我军事设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  佐藤正光、水上和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七条规定,江西省铅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3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佐藤正光等人作出没收测绘工具和测绘成果、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二

­  江西省多家单位存在失泄密隐患

­  2016年,我省国家安全机关共对全省、市、县、区29家单位、千余台各类网络终端设备进行了反窃密技术检查,查获存在失泄密隐患的终端设备68台,涉及文件资料逾25万份,其中机密级文件274份、秘密级文件4237份。其中:多家省直单位的外网邮件服务器系统存在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远程攻击窃密的情况,危害极为严重;近20台互联网终端存在严重失泄密隐患,部分计算机在不同程序感染有可疑木马程序的情况下,还被用于处理内部工作文件,甚至个别还曾编辑存储过涉密文件。

­  案例三

­  彼得非法组织案

­  2009年8月,彼得·耶斯佩尔·达林(瑞典籍)伙同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全璋(涉嫌犯罪,已另案处理)等人,在香港注册成立名为"Joint DevelopmentInstitute Limited"(简称JDI)的机构,在境内以“中国维权紧急援助组”的名义活动,未履行任何注册备案程序,资金入境和活动完全脱离正常监管。该组织长期接受某外国非政府组织等7家境外机构的巨额资助,按照这些境外机构设计的项目计划,在中国建立10余个所谓“法律援助站”,资助和培训无照“律师”、少数访民,利用他们搜集我国各类负面情况,加以歪曲、扩大甚至凭空捏造,向境外提供所谓“中国人权报告”。同时,该组织通过被培训的人员,插手社会热点问题和敏感案事件,蓄意激化一些原本并不严重的矛盾纠纷,煽动群众对抗政府,意图制造群体性事件。该组织曾经资助的幸清贤与境外勾连、策划组织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宇之子偷越国边境。

­  彼得供述,某外国非政府组织提供的项目书明确提出JDI每年发起不少于96起针对中国政府的诉讼、发起针对公民律师的培训等内容。对这些所谓的公民律师,JDI会每个月支付其工资3000元人民币,而对像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王全璋这样的执业律师,除每个月支付工资5000元人民币外,还额外支付每个案件2万元人民币,支持他们发起针对政府的诉讼。该组织成员王某、邢某供述,彼得等人是西方反华势力安插在中国的眼线,他们搜集中国的负面信息,由境外势力加以利用,在国际上抹黑中国国家形象;以帮助中国发展为名,在中国民间不断培植势力,挑起访民群体、敏感案事件当事人等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以各种手段蒙蔽、利诱更多不知情人员,伺机在国内制造事端,扰乱国家和社会秩序,妄图以此影响、改变中国的社会制度。

­  2016年1月25日,彼得等犯罪嫌疑人涉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被江西省国家安全机关和北京市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将其依法驱逐出境,并10年禁止入境。

­  案例四

­  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罪

­  2014年9月17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讲师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犯分裂国家罪一案。

­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其中央民族大学老师身份,以“维吾尔在线”网站为平台,传播民族分裂思想,大肆污蔑攻击我国民族宗教政策。

­  伊力哈木·土赫提杜撰社会问卷调查报告,以虚假数据伪造支持新疆独立和高度自治的虚假民意,大肆污蔑攻击我国民族宗教政策。通过授课活动传播民族分裂思想,蛊惑、拉拢、胁迫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加入该网站。与境外有关机构和个人相勾联,恶意杜撰、歪曲事实真相,炒作涉疆问题,攻击国家和政府,煽动民族仇视,鼓动维吾尔族群众对抗政府,为暴力恐怖活动制造借口,图谋使新疆问题国际化,以实现分裂国家的目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23日对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分裂国家罪判处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案例五

­  小心水下有“耳”

­  2015年8月,央视《焦点访谈》节目中首次曝光中国渔民在某港外海打捞的某国无人潜航器。据了解,被打捞出的这个无人潜航器最初被渔民误认为是鱼雷,但经过中国705所研究人员的鉴定后,确认为某型侦察用无人潜航器。无人潜航器是没有人驾驶、靠遥控或自动控制在水下航行的器具,这个缆控水下机器人具有水下照相和光纤通讯、卫星通讯等功能,可以把水下摄取的目标或者其他一些东西通过光纤传输到卫星上。

­  2016年12月15日,中国海军一艘救捞船在南海有关海域发现一具不明装置,并对装置进行了识别查证,经查是一艘美国的无人水下潜航。经中美双方友好协商,于12月20日中午在南海有关海域顺利完成美无人潜航器的移交工作。

­  据军事专家称,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先进国家开始大力发展无人潜航器,这种新型武器主要可用于海洋侦察、反潜战、水雷战等多项任务。它可作为诱饵将敌潜艇诱骗离开舰艇编队,在其他兵器协同下进行围歼。也可深入敌布设的水雷区绘制雷区图,引导己方舰艇安全通过雷区或为己方扫猎雷舰提供支援任务。从这一装置被发现地点来看,可能是在我军海南岛海军基地附近水域,由于我军战略核潜艇驻扎于此,这型水下机器人显然是来近距离“偷窥”的。从它所具备的较为复杂的光学设备来看,它几乎不发出任何水声信号,难以被发现,同时又能够有效偷窥我军基地活动情况。这是一起非常明显的间谍行为。

­  案例六

­  帮境外“记者”窃取“新闻素材”

­  曾供职于辽宁某企业的韩某,因故失业后经济上比较拮据,于是通过互联网发布求职信息。不料,他很快被网上自称“记者”的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盯上。对方告诉韩某需要新闻报道素材,让他去某涉军目标附近就业。

­  为了表达诚意,该“记者”很大方地给韩某汇来1万多元作为定金。面对到手的金钱诱惑,韩某虽有些疑虑,但一想到自己追求的奢华生活,顾不上考虑就满口答应了。在这名境外谍报人员的直接指令下,韩某顺利进入某单位应聘成功,之后多次利用工作之便,用手机偷拍大量某重大军工项目照片,传到境外给对方。拿到钱款后,韩某又遵照该“记者”的遥控指挥,先赴北京参加国防技术项目推介会,现场搜集了大量录音、照片等资料;接着又专程前往辽西某地拍摄了另一组重要军事目标的照片。短短数月,这份“兼职”为韩某赢来近10万元的巨额报酬。

­  2015年1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犯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

­  案例七

­  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

­  2009年,澳大利亚力拓集团驻上海办事处的胡士泰等4名员工,在中外进出口铁矿石谈判期间,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拉拢收买中国钢铁生产单位内部人员,刺探窃取了中国国家秘密,对中国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  2010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士泰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胡士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  案例八

­  美国曾派特工混入成飞集团窃取歼20机密情报

­  中国的武器开发情况历来是美国情报系统关注的重点。前美国国防部长温伯格曾率领美军代表团访华,提出联合开发抵御激光致盲武器的激光防护眼镜。遭拒后,美方一面拖延时间,一面指使在华间谍找到防护眼镜工厂,通过贿赂门卫,利用星期日私自“参观”,其间拍照、录像及复印了“秘方”。

­  中国国产最新型的歼-10多用途战斗机,于近年结束试飞并正式定型投产。美国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即不放过任何获得相关情报的机会,并于1995年首次由其间谍卫星拍得歼-10的照片。此外,美国还派特工四处活动,通过出席各种场合的交流会,套取有关该机的机密情报。此后,为窃取中国第四代隐形战斗机“12号工程”的机密,美国又派人混入成飞机集团,收买有关科研人员,不过最终未果。

­  案例九

­  非法调查农业基础数据案

­  上海某商务咨询公司受国外某机构委托,在全国二十个粮食主产区开展了一系列农业基础数据调查,包括我国农作物的种植习惯、农药购买、国家补贴、是否转基因等多达百余项内容。我省国家安全机关在全国率先发现此情。经专家评估,这些数据若被境外企业或组织掌握,有可能对我粮食及农业贸易安全构成威胁,农业部、国家统计局据此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专项整治,依法对有关单位的非法调查行为进行了处罚。

­  案例十

­  企业高管窃取我核电建设情报

­  沈某某,男,汉族,1957年生,原系广东某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03年至2007年,沈某某多次向境外人员王某某提供我国第三代核电招标项目方面的有关材料和内部消息。其中机密级国家秘密2份,情报1份。2009年,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其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入狱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  王某某,男,汉族,1955年生,中国香港居民。2003年底,王某某与某国某商贸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向其提供有关我国第三代核电建设方面的情报信息,并收取佣金。王某某向沈某某等人打探情报信息,其中绝密级国家秘密3份,机密级国家秘密3份,情报4份。最终被广东省高院判处其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入狱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  “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

­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上升,中国已经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策反、渗透、窃密的主战场。加强反间谍工作,抵御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发动的谍战攻势,挫败其策反、渗透、窃密的阴谋,这既是每一位国家安全干警的神圣使命,也是每位公民的法定义务!

­  (原标题为《重磅 | 日本公民来赣非法测绘...江西披露一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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