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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首例上市公司董事未尽责须承担法律责任-【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3:16:03 阅读: 来源:洗衣机厂家

上市公司董事勤勉尽责义务首次通过人民法院实体判决的形式得到明确。记者昨日从证监会有关部门联合召开的“董事法律责任座谈会”上获悉,10月8日,北京市一中院对原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丁某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做出判决,丁某诉讼请求被驳回,中国证监会胜诉。

这是首例人民法院针对上市公司董事责任进行实体裁判的行政诉讼案件,也是首例司法机关通过判决的形式明确董事勤勉尽责要求的案例。

2007年,因深信泰丰在2003年、2004年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177条认定公司原董事丁某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于其作为董事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章程赋予的督促和提醒公司依法经营、及时披露信息,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对其处以警告并3万元罚款。

丁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2008年6月3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丁某认为,自己不属于《证券法》所指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不实际参与深信泰丰的经营管理,对本案所涉及的定期及临时报告事项完全不知情,所以无法履责,请求法院撤销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这一争议焦点,证监会认为,丁某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审议上述报告的董事会并在决议上签字,就应当承担代理董事行为的后果,同时丁某还数次参加审议通过深信泰丰为其他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董事会,因而主观上对案件所涉相关信批重大遗漏行为是知情的。另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丁某已经勤勉尽责。

该案最终以丁某败诉告终。北京市一中院判决认为,证监会对原告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未勤勉尽责的上市公司董事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丁某在深信泰丰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自权威部门的数据显示,2004年以来,共有738人(次)的董事受到行政处罚的责任追究,其中仅有60名董事存有异议并提出行政复议。而包括本案在内,我国证券市场上董事起诉证监会的案件只有3例。2002年11月陆家豪案最终以超过诉讼时效、程序瑕疵为由被法院驳回起诉;2007年11月前深圳和光现代商务公司副董事长黄勇案,是首例因当事人对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提出异议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丁某案例具有标杆性意义。”业内人士认为,该案的判决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的监管理念和方式提供了一定的司法评判标准,将“勤勉尽责义务”这一不易量化的概念变成了可操作的法律规范,进一步确立和维护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督促上市公司董事积极履责、充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专家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刘俊海

董事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仅要力戒贪婪和纵欲,而且要力戒懒惰和懈怠。

董事勤勉义务在美国也是高难度的公司法课题,建议对勤勉义务履行状况采取客观标准,即理性董事的一般标准。以具有普通智商、普通谨慎和伦理观念的董事在相同产业和相当规模的公司中的相近岗位上应当尽到的勤勉和注意程度作为衡量标准。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陈

就案件本身来看,该案件是市场法制进步的表现,案件本身在市场法制建设当中也具有重要意义,该案还充分证明了证监会执法水平已大大提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监会认真应诉体现了作为执法机关尊重法律的表率作用。人民法院在证监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情况下受理案件,并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判决,也是整个司法环境进步的表现。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张开平

上市公司当中的挂名董事应当通过该案的判罚警觉起来,意识到权责的对等。同时“放权不免责”,董事并不会因为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驶权利而逃避责任,作为尽责的上市公司董事,对公司存在问题的董事会决议提出意见就是最好的“免责通道”。

在董事履行勤勉义务方面,董事会也有义务在公司内部建立一个合理、科学的监控制度,并在董事义务的认定标准上进一步细化。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汤欣

在现实操作中,公司运营中的“董事会中心主义”使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具有核心作用,因此强化上市公司董事勤勉尽责,对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意义重大。尽管立法目的、主攻方向有所不同,但《公司法》和《证券法》在谨慎勤勉的要求方面有着紧密联系。丁某行政诉讼案的判决,实现了证监会、市场、司法机关共赢的局面。(马婧妤)

■资料链接

据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依照《证券法》,信批违法行为的责任有两个层面,一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一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的责任。

证监会在认定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的具体责任时,对信批义务人,通过其违法严重程度、其过错大小两者结合综合认定其责任大小;对信批义务人的责任认定后,还需进一步对信批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范围、并具体到每个人员的责任如何区分作出认定,并做出相应处罚。

认定责任人员具体责任大小时,监管部门重点审查以下方面:一是其在信披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二是其知情程度和态度;三是其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职情况;四是其专业背景。

■案件解析

看点之一

法院首次针对上市公司董事责任进行实体裁决

“原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丁某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状告证监会遭败诉一案,是首例人民法院针对上市公司董事责任进行实体裁判的行政诉讼案件,也是司法机关首次以实体判决的形式,肯定了中国证监会依法追究上市公司董事责任的监管行为。”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据上市公司及法律界人士介绍,近年来,证监会因行政处罚引发争议而应诉的情况非常少,表明各方对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都比较认可。

2007年11月,前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黄勇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状告中国证监会,其诉讼请求也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同黄勇案不同,此次丁某案是上市公司一般董事作为相对人的行政诉讼案件。董事作为现行《证券法》第193条所指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责任不但通过行政管理,也通过司法判决的形式得到了明确。”法律专家对记者表示。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人民法院对丁某行政案件的判决,一方面体现了司法机关维护《证券法》立法精神,规范市场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用意;一方面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为的支持,不但严格了对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人的监督,也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看点之二

董事勤勉尽责要求通过实体判决进一步明确

“近年来,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及其主管人员在信息披露、公司管理过程中违反《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例并不少见,但这是我所见到的第一例针对上市公司董事勤勉尽责义务层面的法院实体判决。”一位专长于资本市场领域,且从业多年的律师对记者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家也认为,丁某案可以看作是“人民法院对于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董事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予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律确认的标杆性案例”。

上述专家介绍,此前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及其主管人员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多数是因为上市公司或者主管人员主观上故意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违法行为属于“明知故犯”;而此次丁某案,是因为其未依法履行督促公司按照规定依法经营、及时披露信息的义务,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即使他对公司的违法信批行为确不知情,也是因为他没有认真体会和履行相关法律关于勤勉尽责义务的规定,过于空泛地行驶这一权利所致,属于“失职”。

“对原深信泰丰董事丁某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是中国证监会在强化董事勤勉义务方面所做的有益的监管探索;该行政案件的判决则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上市公司董事违反勤勉义务而应承受的行政处罚的确认和肯定。”

业内人士认为,该案的判决不但使上市公司董事的勤勉尽责要求进一步明确,也表明证券监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在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董事勤勉义务、强化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方面的理念是高度一致的。

看点之三

“广义责任”认定彰显执法力度加大

无论是认定原深信泰丰董事丁某属于《证券法》中所指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是司法判决肯定该董事违反《公司法》中关于董事应对其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内容承担责任的要求,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都表明市场监管机构的执法力度正在加大,同时司法机构也对“广义责任”的认定给予了支持。

采访中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达了上述看法。

某专长于行政诉讼领域的资深律师表示,尽管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法律责任应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类,但涉及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的案例中,管理人员个人承担的责任以民事责任居多,承担行政责任的案例并不多见。

“此次通过丁某案能够发现,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时,上市公司董事应承担的责任是广义的,不仅包括民事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严重的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他表示。

除责任范畴外,还有业内人士认为,监管部门执法力度的加大,也能从认定丁某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得以体现。他们表示,法律对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界定,一般都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涵盖的范围的大小又直接与监管力度相关,该董事是否被认定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包括的范围内,“就要看监管之手有多深入了”。(马婧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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