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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对严重内幕交易不该只罚1倍

发布时间:2020-10-17 02:37:04 阅读: 来源:洗衣机厂家

对严重内幕交易不该只罚1倍

公司高管与机构勾结、亲朋好友纷纷提前买入、基金投研人员从事“老鼠仓”……内幕交易的违法手段不断翻新,涉案的关系网越来越复杂。一项媒体统计表明,今年以来,中国证监会网站合计披露2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牵涉19家上市公司。其中,因内幕交易行为遭证监会处罚的公司超过半数。  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虚假陈述都是破坏市场“三公”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扭曲价格信号,导致金融资源错配,侵害投资者权益。其中,内幕交易的发案率较高,涉案金额多的达上千万、几百万,小的只有万余元,甚至没有产生获利而只是规避了更大的风险损失。由于内幕交易非常隐蔽,认定和举证有相当难度,同时,监管执法资源投入的有限,故已查及已罚的内幕交易只是“冰山一角”。  监管层多次明确表示,对内幕交易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打击一起。打击内幕交易,尽管近年来逐渐形成高压态势,但“鼠患”依然不绝,有的更加“神出鬼没”。这涉及到如何发现更多的内幕交易案件,有必要建立资本市场违法违规举报的激励机制,将“人人喊打”真正变成“全民灭鼠”行动。参照国外成熟的做法,把罚款总额的10%奖励给举报人,从而扩大举报线索来打击内幕交易。  打击与治理内幕交易必须下猛药,出狠招,以儆效尤。国内现有的惩治力度还较为软弱,一方面,行政处罚以“违法所得”为基准而不包括“避免损失”,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内幕交易,大多按《证券法》所规定的“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最低标准执行处罚,即罚款3万元。另一方面,移送涉刑案的往往不了了之,罚款之后可逃脱牢狱之灾。在此情况下,对违法所得金额较大的内幕交易案,若不给予更严处罚,不利于产生更好的惩戒效应。  国外对内幕交易的重拳打击,不仅表现在监管执法手段的强化,而且处罚标准绝非“隔靴抓痒”,对试图违法者构成相当震慑力。美国《内幕交易处罚法》所定的罚款,以“违法所得”或“避免损失”为倍数。再看对冲基金巨头SAC,近日被美国检方和证监会正式提起刑事和民事诉讼,被指控在1999年至2010年期间鼓励员工进行“大量的、无处不在的”内幕交易,从而获得数亿美元的非法利润。据称,检察官可能追讨没收SAC内幕交易的所有投资盈利,并对其处以高达100亿美元的罚款。  从中国证监会今年已处罚的内幕交易案来看,不少案件达到“两高”内幕交易罪司法解释所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可罚款金额仍只是违法所得的1倍,没有充分体现出重罪重罚、罚当其罪。例如,因牵涉安诺其重组内幕交易,罗永斌、罗明、郭红莲等三人违法所得分别为284.66万元、57.8万元、5.5万元,均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违法所得罚款。  证监会对光大证券“8·16”事件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的顶格罚单,彰显铁腕执法的决心,令中小投资者拍手叫好。尽管类似安诺其内幕交易案的个人违法行为,不能与“8·16”事件的危害性相比,这些屡屡发生的内幕交易看似案件不大,却是不可容忍的股市“小偷”行为,同样离不开“重典治乱”。  在增加执法力量严查内幕交易案件的同时,建议监管部门提高处罚标准,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尤其不手软。可参照内幕交易罪司法解释所定,对获利1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者,提高罚款的倍数,让违法者“吃不了兜着走”。待实施违法举报激励机制后,提高罚款倍数还能相应提高奖励金额,更有助于激励举报人,使违法者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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